各国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 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二是保障人权。不管这两个目的孰优孰劣, 被害人的权益均不能忽视, 因为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是比被告人更值得同情的人。因此, 国家在实现刑罚权时, 不仅要考虑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 同时还要考虑被害人的利益, 国家、社会利益并不能完全代替被害人利益;同时, 国家在保障人权时, 不仅要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而且还要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厚此薄彼, 不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只有切实处理好国家、社会、被害人、被告人之间的利益, 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和诉讼的文明。刑事诉讼作为一项社会控制工程, 其目的是保障特定的利益。
此段落出自《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