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 由于警察、检察官、法官、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诉讼活动, 被害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被动地回忆、叙述所遭受的痛苦经历, 其中有些经历属于被害人的隐私或有辱被害人的人格, 从而使被害人再次经受心理上的伤害;另一方面, 由于国家的专门机关官员不当的态度和方式, 被害人也可能会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受到心理伤害。甚至可能由于专门机关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使被害人对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不信任感, 有时会作出过激的举动甚至采取犯罪的方式来对付犯罪人。因此, 委托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尤其是律师代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就显得非常必要。
此段落出自《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