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现阶段是否应当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司法文明和民主的标志,律师在场权的缺失致使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不尽如人意,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可以有效实现控辩平衡和遏制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屡禁不止的现象,故应尽快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现阶段我国的诉讼文化角度和我国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确立律师在场权条件和时机尚未成熟,反对盲目确立律师在场权。
此段落出自《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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