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代理

联系我们

刑事代理

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代理 > 刑事代理 律师在场权的制度评介 发布时间: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637

  尽管两大法系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背景不同,但对律师在场权的核心概念却是明确的:通过律师在场权来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两大法系国家确立律师在场权的目的均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供述任意性、诉讼程序的正义性以及辩护人作用的发挥。从两大法系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对律师在场权的态度更为开放,普遍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对律师的在场权给予了较充分的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在侦查程序中较为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对律师在场权的态度较为保守,对其加以一定限制。

  此段落出自《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文章。

律师在场权的制度评介

友情链接

上海金融律师| 大连律师| 南宁公司代办| 广州婚姻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苏州注册公司| 云南公司注册| 徐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公司注册流程| 云阳营销策划| 店铺设计| 庆典策划| 香港律師事務所| iso认证机构|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收债公司| 北京劳动法律师| 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 北京要账公司|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品牌策划| 南宁代理记账| 东莞注册公司| 南京律师|

Copyright © 20101-2010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电话:0571-56770641 传真:0571-56830299
正义连线杭州西湖律师网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49号联强大厦A座15楼   浙ICP备432480840号  技术支持:故乡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