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在场权被作为维护被追诉人宪法性权利的重要措施,保证被追诉人任意性供述的前提条件而加以确立。由于英美法系各国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没有一方具有超然于另一方的诉讼权利(权力),对辩护律师在场权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保障。鉴于侦查机关握有强制措施和资源优势,从平等保护角度,立法赋予被追诉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用以制衡追诉机关权力行使。而辩护律师在场权则被视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重要制度保障措施而加以确立。
此段落出自《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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