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场权的精神蕴含于联合国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件中,反映了联合国对律师在场权的肯定态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所禁止的酷刑等非法讯问主要存在于侦查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制度的确立和实行可以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现象。”该公约第14条规定,“对讯问中律师在场权也有重要意义。”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联合国关于前南斯拉夫人道主义犯罪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都在各自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第42条规定:“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同时告知其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除非嫌疑人自愿放弃律师帮助权后,如果嫌疑人后来又表示需要律师,讯问应当立即停止,只有当嫌疑人获得或已经被指定律师之后才能恢复。”一些区域性的国际公约《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也确立了与律师在场权有关的规定。
此段落出自《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