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标志着国家的核心价值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标志着我国由尊重人权的理念走向保障人权的实践。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政府怎样对待它的嫌疑人,就必然会怎样对待其他国民,也可以说,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政府与个人之间法律上与现实中的关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
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无不以保障人权为重要价值目标,而辩护权承载着诉讼制度内保障人权的重任,辩护权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的程度。律师的在场权既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追诉权理性行使的有力武器。是否确立律师在场权关系到对人权保障的态度,关系到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程度。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指日可待。
此段落出自《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