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时不被监听,这一规定是对会见时双方信息交流的重要保障。根据有关说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可以听到其谈话内容,就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顾虑重重,不敢对律师讲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应当使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谈话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其谈话内容不能为第三方知悉。”也正是这一规定,印证了除法律和律师基本执业规范对律师的约束外,律师向当事人传达相关信息不受其他约束。反之,如果要限制核实证据、交流信息的范围,就不能做出禁止监听的规定,反而应当建立监督措施,否则相关限制性规定就无法执行。
此段落出自《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