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主张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前置程序,即,在律师协会建立两个机构,一个是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委员会,基本功能是接受对律师的投诉并加以调查,但没有裁判权。另一个就要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它不拥有调查权但拥有裁判权,这相当于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只有经过听证违反职业道德,需要吊销其律师资格的时候才能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瑏瑧其理由是,如果律师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律师的行为也必然违反职业道德,所以应当先由惩戒委员会对律师进行行业内部的处理。
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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