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利用实物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的,由于犯罪对象多为物证、书证等证据,犯罪事实较易认定。单就此点而言,似乎相关机关可以在发现律师有伪证嫌疑时就应立案侦查。实践中也不乏律师在参加完庭审之后即被有关机关以涉嫌伪证需要对其调查为由带走,甚至还会出现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辩护人伪证要求休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原案件的办理机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应当回避,不能参与律师伪证案件的侦查或者起诉活动。因此,从立案条件中的“有犯罪事实”的认定主体来看,应当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瑏瑨而原案件的办案人员身份应当界定为律师伪证的“举报人”。
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