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代理

联系我们

刑事代理

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代理 > 刑事代理 律师伪证案件 发布时间: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095

  对于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利用实物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的,由于犯罪对象多为物证、书证等证据,犯罪事实较易认定。单就此点而言,似乎相关机关可以在发现律师有伪证嫌疑时就应立案侦查。实践中也不乏律师在参加完庭审之后即被有关机关以涉嫌伪证需要对其调查为由带走,甚至还会出现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辩护人伪证要求休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原案件的办理机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应当回避,不能参与律师伪证案件的侦查或者起诉活动。因此,从立案条件中的“有犯罪事实”的认定主体来看,应当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瑏瑨而原案件的办案人员身份应当界定为律师伪证的“举报人”。

      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友情链接

上海金融律师| 大连律师| 南宁公司代办| 广州婚姻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苏州注册公司| 云南公司注册| 徐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公司注册流程| 云阳营销策划| 店铺设计| 庆典策划| 香港律師事務所| iso认证机构|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收债公司| 北京劳动法律师| 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 北京要账公司|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品牌策划| 南宁代理记账| 东莞注册公司| 南京律师|

Copyright © 20101-2010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电话:0571-56770641 传真:0571-56830299
正义连线杭州西湖律师网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49号联强大厦A座15楼   浙ICP备432480840号  技术支持:故乡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