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 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只重视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刑事政策的讨论一直以犯罪为本位, 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暴力侵害, 刑事诉讼是解决国家与违法者之间冲突的活动。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利益, 实现公众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权力, 而犯罪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侵犯却渐渐被人们所忘却了。正式的刑事诉讼“偷走”了作为双方当事人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冲突, 使得冲突隐而不显, 消蚀掉了被害人的个性, 使得被害人仅仅被当作一个客体、一个用来对被告人定罪的工具。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成为一个被动的客体, 或仅仅是一个证人。国家利益取代了被害人的利益, 国家的公诉权取代了被害人的私诉权, 被害人被排除出局而成为旁观者;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冲突不仅没有得到解决或和解, 反而冲突程度进一步升级;被害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 而且还可能受到额外的伤害。
此段落出自《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