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为从立法形式上消除对辩护律师的歧视,在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该法第38 条删除即可。其实,这条本身并无实质性内容,只是一条威慑性的警告语,其功能是提醒有“作奸犯科”之嫌的律师们不要跨越雷区———而这种功能在《刑法》、《律师法》等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处罚中已充分显现。
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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