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之所以有助于实体正义之实现, 是由刑事代理所承担的诉讼职能及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刑事代理在诉讼中承担协助、促进控诉的职能。在刑事诉讼中, 控辩双方可能从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角度提出证据事实, 并进行相应的论证, 控辩双方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均旨在实现自己一方的活动目标和实体利益, 追求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诉讼结局。正因为如此, 控辩双方都有着获得胜诉的愿望, 并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一面之词” , 包括证据及其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描述和论证。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可以促进案情的查证、核实, 发现事实的真相。
此段落出自《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