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可以保障证据收集的真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 条第2 款之规定,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通过刑事代理, 可以有效地防止辩护方以威胁、恐吓、欺骗的手段向被害人收集证据, 保障证据收集的真实、合法。在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时, 代理人在场, 可以防止侦查机关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被害人陈述。再次, 刑事代理可以保障及时、迅速地收集证据。被害人、自诉人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 不能够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 导致证据材料的毁损、灭失, 使自身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代理人尤其是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 根据自己的诉讼知识, 基本上可以判断出哪些证据需要收集, 从而及时地收集证据, 防止证据材料的毁损、灭失。
此段落出自《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