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辩护方的质证权,同时保证诉讼的效率,各地法院普遍认可被告人通过辩护律师全面了解证据信息。尤其是重大、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如果不在庭前让被告人知悉法庭上公诉人可能举证的证据内容,庭审将旷日持久。因此,庭前会议中,法官不仅不会禁止律师向当事人告知证据信息,有时还会要求辩护律师这样做,由此保证在庭审时,将更多的时间用于质证,即发表对证据的不同意见,而不过多地费时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证据,以及被告人在法庭上阅审证据。由于公诉检察官在实务操作中均采取成组举证方式,也支持法官的这一要求,甚至将其举证提纲交给辩护方,让辩方包括被告事先准备,法庭上检察官即可采取列举证据和重点证据说明的方式举证,不再详细说明各项证据内容,从而减轻了举证负担。
此段落出自《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