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当下为视角,法律并没有为律师单列罪名或单列法条强调禁止其进行某类行为的必要,至少相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是如此。首先,律师并没有更容易或者更便利的条件实施伪证。如上所述,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了加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有所扩大。立法者担心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实施伪证犯罪,但是,这种担心并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确实扩展了律师的诉讼权利,但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重要问题并没有解决,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也正因为律师刑辩业务举步维艰,为了落实律师权利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律师法》被修改。但从实践角度考察,新《律师法》已“夭折”,至少已被大打折扣。
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