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危害性的角度分析,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如果均以“伪证”的方式阻碍发现案件事实,那么,二者除了妨碍在个案中实现正义之外,公安司法人员更损害了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性,使民众减弱或丧失对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的认同和信任感。因此,如果从危害性和威慑的角度考虑,公安司法机关的“伪证”似乎更应当或至少也应该单列罪名,或者在刑事诉讼法中单列法条强调其不得“伪证”。
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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