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 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实体正义, 也需要程序正义的实现。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刑事诉讼所期求者, 乃有实体面之正义与程序面之正义。实体面之正义, 乃以进行刑事诉讼为手段而求实现, 而程序面之正义, 则在刑事诉讼之过程本身求实现。”而判断程序是否公正的一项标准就是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当事人的平等参与权是实现程序正义必不可少的基础之一。这就是说, 在被指控人可以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 被害人、自诉人等委托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对实现当事人平等参与具有重要的程序正义保障作用。
此段落出自《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