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可以对国家权力予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促使国家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一方面, 国家追诉不能使被害人所遭受的非物质利益得到完全的弥补或恢复(对于物质损害, 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补偿);另一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 少数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由于业务素质较低, 或者极少数人接受被指控人的好处, 或者受到不正当的干预, 出现不能正确控诉犯罪或者轻纵犯罪, 损害被害人等合法权益, 使被害人、自诉人再度受害的情况。因此, 完全依靠公诉机关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不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 诉讼代理人利用熟练的法律专业知识, 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依法参加一系列的诉讼活动, 可以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 从而正确控诉犯罪, 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段落出自《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